根據性平工作法§18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勞基法§52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