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與其他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70 號解釋之意旨,冤獄賠償法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B)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因此除國家賠償法有特別規定者外,國家賠償案件適用民法之規定
(C)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因此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之規定
(D)土地法第68 條有關土地登記錯誤賠償性質上並非國家賠償,因此被害人得合併行使「土地登記錯誤賠償」與「國家賠償」而不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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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12/19)
(A)釋字487冤獄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關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而此等法律對人民請求各類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並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刑事被告之羈押,係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於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故因羈押而生之冤獄賠償,尤須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僅以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剝奪其請求賠償之權利,未能以其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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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黃思維 國一下 (2014/12/29)
釋字第 670 號:
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國家賠償,並非以行使公權力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為要件。是冤獄賠償法於形式上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然本條項所規定之國家賠償,實係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其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依法律之規定,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以下稱本條項之賠償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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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釋字第 670 號之解釋 (民國 99年1月29日公布)
1.原本應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的冤獄賠償法應修正賠償為補償--->所以(A)錯誤...大法官解釋意旨認定是補償請求權而非賠償請求權,所以隔年就修改冤獄賠償法為刑事補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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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868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1 條;並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原名稱:冤獄賠償法  ).
5F
Glucklich Sai 小一上 (2015/12/30)
這題的C是錯在哪裡呢??
6F
YC 小二下 (2017/07/22)
由國賠法第5條可知,民法是國賠法的補充法。
C選項的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在國賠法第8條已有規定「知有損害起"兩年"」。
既然國賠法已有規定,民法只是補充性地位,當然優先適用國賠法囉。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與其他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