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爲確保取得防焰標示之物品或其材料是否仍具有所定之防焰性能,應要求業者按時提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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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ames Chang 高一上 (2024/03/12)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第 18 條 1. 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停止核發防焰標示: 七、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按時提報其品質管理紀錄或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記載其防焰標示之使用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第 21 條 防焰業者應置專人管理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防焰標示,防焰標示每月之使用情形紀錄至少保存十年,並於每月十日前至資訊網站登錄。 前項防焰標示之管理、使用情形及防焰相關書表,專業機構得實施查核或調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