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17(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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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參 行政訴訟法§12-1(審判權恆定原則)一事不再理
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繫屬於行政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46 下列何者為行政訴訟法上之「管轄權恆定」原則內涵? (A)行政訴訟由被告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