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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共同被告之原因?
(A)合併起訴
(B)追加起訴
(C)先後起訴
(D)合併審判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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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刑事訴訟法大意#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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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柴秀吉
國三下 (2011/11/03)
合併起訴,係指將兩個不同之案件於同一個訴訟程序中,一起起訴,起訴後便成為共同被告。 追加起訴,只在同一訴訟程序中,追加被告或犯罪事實,故可分為被告追加及犯罪事實追加,於被告追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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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共同被告之原因? (A)合併起訴(B)追加起訴(C)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