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一律禁止藥師於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時,不符比例原則
(B)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一律吊銷其駕駛執照,且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與比例
原則相牴觸
(C)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D)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
統計: A(1550), B(7304), C(567), D(1457), E(0) #603304
詳解 (共 10 筆)
C.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第3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大法官針對上述戶籍法之內容宣告違憲,且說明:「(捺指紋)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請問:大法官宣告戶籍法違憲的理由為何?
(A)違反適當性原則 (B)違反必要性原則
(C)違反衡量性原則 (D)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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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違反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此措施原希望請領身分證時同時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利後續犯罪偵查工作。但大法官認為,強制按捺指紋既無法達成行政機關所稱「辨識身分」等立法目的,且嚴重侵犯人民人格權,因此解釋違憲。根據上述解釋文判斷,大法官認為此措施主要是違反下列那一種法律原則? |
關鍵字:達成立法目的>>適當性;嚴重侵犯人民人格權>>必要性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選項A-大法官解釋711號
藥師法規定藥師只能於一處執行業務-
機關理由-醫生也是如此,確保專業
藥師理由-實際上要到幫忙的
大法官解釋-過度限制執業自由,與保障工作權之意旨有違
白話解釋如有不足歡迎討論感恩!
釋字699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n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n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n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n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n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n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n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