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8-2 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 219 條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第 223 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46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監察權行使方式?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