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原則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多久期限,始得移轉?
(A)一年
(B)一年半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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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6), C(69), D(693), E(0) #52923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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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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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21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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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382
第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
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
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
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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