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4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關於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一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