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規定:「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
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上述之跨國企業所指為何?
(A)國內員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且其中 50 人以上具中學以上學校學歷
(B)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C)申請前 1 年於全世界資產達 10 億美元以上
(D)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 5 億元以上
統計: A(149), B(970), C(224), D(253), E(0) #1402464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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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稱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其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 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 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 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 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
(B)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C)申請前 1 年於全世界資產達
(D)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
【108/7/30修法】
本章所稱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其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移民署公告108年又修法了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35
本章所稱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其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
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
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
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
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5/192839/
(A)國內員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且其中 50 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B)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C)申請前 1 年於全世界資產達「 20 億」美元以上
(D)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 5 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