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其申請時間,給予一定額度之容積獎勵,依其所規定 之額度,下列何者正確?
(A)施行後第 8 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
(B)施行後第 4 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C)施行後第 3 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D)施行後第 6 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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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43), C(43), D(29), E(0) #3091914

詳解 (共 3 筆)

#580159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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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200
一、施行後三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施行後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六、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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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一、施行後三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施行後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六、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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