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
(A) 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B) 向受委任機關提起
(C) 向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D) 向行政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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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0), B(499), C(1580), D(31), E(0) #355481
統計: A(3460), B(499), C(1580), D(31), E(0) #355481
詳解 (共 10 筆)
#400778
無隸屬 向委託機關 或 其直接上級機關
有隸屬 向受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委辦 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機關
| 第 6 條 |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 級機關提起訴願。 | |
| 第 7 條 |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 |
| 第 8 條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 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 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
| 第 9 條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 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訴願。 | |
| 第 10 條 |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 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 |
| 第 11 條 |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
| 第 12 條 |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 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 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 |
| 第 13 條 |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 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 處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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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348
委任--被委+上級
委託--原委+上級
委辦--被委之上級
委託民團或個人--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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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69
To 3F,無異冒犯,關於你整理的筆記,委辦應是「本委之上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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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719
第8條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 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 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有隸屬關係應該是 "委任"~~不是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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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70
直接看訴願法第8條就好
委任委辦都是找受委任或受委辦“之“直接上級
法條寫“或“是立法錯誤
作題目看到寫“或“或“之“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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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35
有隸屬應是委任,不是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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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1703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 級機關提起訴願。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 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 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 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訴願。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 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 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 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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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3198
啊⋯⋯舊制的警特會考訴願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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