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
(A) 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B) 向受委任機關提起
(C) 向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D) 向行政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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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0), B(499), C(1580), D(31), E(0) #355481

詳解 (共 10 筆)

#400778


無隸屬 向委託機關  或 其直接上級機關

有隸屬 向受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委辦 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機關

 

 

第 6 條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 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 7 條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第 8 條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 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 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 9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 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訴願。
第 10 條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 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第 11 條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 12 條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 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 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第 13 條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 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 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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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348
委任--被委+上級
委託--原委+上級
委辦--被委之上級
委託民團或個人--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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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69
To 3F,無異冒犯,關於你整理的筆記,委辦應是「本委之上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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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719

 第8條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 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 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有隸屬關係應該是 "委任"~~不是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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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70
直接看訴願法第8條就好
委任委辦都是找受委任或受委辦“之“直接上級
法條寫“或“是立法錯誤
作題目看到寫“或“或“之“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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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7073
1. 委任 訴願法第 8 條 有隸屬...
(共 8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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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35
有隸屬應是委任,不是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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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1703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 級機關提起訴願。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 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 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 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訴願。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 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 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 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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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3198

啊⋯⋯舊制的警特會考訴願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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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103

Trista命題大綱只有「行政程序法」,但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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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15225
未解鎖
46.           46...

(共 2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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