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檢察官基於偵查技巧之運用,於臨時開庭訊問被告程序中,遇有被告不願配合供出實情時,立即請書記官暫時關閉錄音錄影設備,俾向被告曉以大義,待溝通完畢後,檢察官始命書記官接續錄音錄影,此種做法是否適法?
(A)適法,因臨時開庭訊問被告程序屬於急迫情況,依法不必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B)不適法,因訊問被告,依法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C)適法,只不過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而已
(D)不適法,因為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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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421), C(144), D(103), E(0) #2436804
統計: A(39), B(2421), C(144), D(103), E(0) #2436804
詳解 (共 6 筆)
#4844876
刑事訴訟法 §100-1 第一項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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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182
可以想關就關,那檢查官大概會趁那時候偷偷扁你,所以才要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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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171
但有急迫情況,不在此限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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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8466
法律規定,檢察官問被告話時,必須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也要錄影),這是為了確保過程公正。檢察官為了「偵查技巧」而擅自關閉錄音設備,違反了這項強制規定,所以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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