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以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乙為強制執行。如乙未合法收受該支付命令之
送達,得依下列何種方式尋求救濟?
(A)對甲提起再審之訴
(B)對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D)對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定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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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0), C(212), D(28), E(0) #1383380
統計: A(9), B(50), C(212), D(28), E(0) #1383380
詳解 (共 2 筆)
#6248096
強制執行法12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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