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出租房屋予乙,甲於下列何種情形不能終止雙方的租賃契約?
(A)乙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期限支付
(B)甲將房屋出售予第三人
(C)乙非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使用、收益,經阻止而仍繼續
(D)乙非法轉租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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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9552), C(341), D(303), E(0) #441232
統計: A(369), B(9552), C(341), D(303), E(0) #441232
詳解 (共 10 筆)
#722292
(B)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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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667
(A)乙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期限支付 >>民440
(B)甲將房屋出售予第三人 >>民425
(C)乙非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使用、收益,經阻止而仍繼續 >>民438
(D)乙非法轉租租賃物>>民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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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A、C、D情形,出租人得中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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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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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72
作答雖答B正確無誤,但A 選項卻讓我遲疑一下
此題租賃物不是房屋嗎? 依據民法第440條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所以是不是應該加上已達2個月之租額未繳,比較完整呢? 否則我很想選A,至此困惑良久,請問有人可以指點迷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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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231
民法440: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440前段是指非房屋之其他租賃,如汽車,書籍;中段才是指房屋之租賃"遲付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契約"
所以A也不是可以終止房屋租賃的原因
此題答案AB皆對,
出題者腦筋裝大便,考生也沒人申訴......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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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443
民法 §440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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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675
438
440
425
44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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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392
就算是承租人把租來的房子賣給第三人,也跟出租人無關。
承租人與第三人成立的買賣契約為債權效力,構成的是無權處分。
不動產的處分須經登記發生效力,所以承租人事實上賣不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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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48
425條不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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