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鐵路因行車事故致車上旅客在站間滯留超過多久以上?無法執行有效救援措施者,即為鐵路重大行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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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小時
(C) 1 小時
(D)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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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50), C(3906), D(412), E(0) #2352756
統計: A(162), B(250), C(3906), D(412), E(0) #2352756
詳解 (共 7 筆)
#407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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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7366
交通部鐵道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乙級
1.鐵路、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因行 車發生事故或災害,預估交通受 延遲二小時以上者或旅客在站間滯留超過一小時,無法執行有效 救援措施者。
2.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發生死 死亡達三人以上,或死傷合計達十 四人以下。
3.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 或經承辦機關認為有陳報必要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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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7790

七、運轉中斷事故:指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
造成一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前項第三款所稱火災,同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運轉中斷,指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情事
須向交通部報告:3樣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
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
二、於發生後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
報表為原則,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
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
二、於發生後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
報表為原則,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
。(C) 1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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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890
2020年4月2日 408次太魯閣南澳隧道,正線車輛衝撞工程車事故
2016年10月24日 432次普悠瑪新馬站正線出軌事故
以上兩類為重大行車事故,至少延滯一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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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2990
鐵路行車規則 第66條
1.法所稱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其於高速鐵路,指延誤達三十分鐘以上。
2.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嚴重遲延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或行動通訊軟體通報。
二、每隔四小時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簡訊或行動通訊軟體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3.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提供造成嚴重遲延之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另為協調應變處置得要求鐵路機構進行視訊連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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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3652
質疑重點:
30分鐘還不算「重大」事故,因為:
30分鐘內通常還能處理 - 一般故障排
除、調度支援車輛都還來得及
1小時才算嚴重 - 超過1小時代表:
問題複雜,短時間無法解決
救援機制明顯失效
??
旅客需求(廁所、空調、水)成為問題
需要啟動更高級別應變
法規就是這樣定的 -
交通部認定「1小時+無法有效救援」
才達到「重大事故」等級
簡單說: 30分鐘憋屎可以,1小時肯定會拉再褲子上的門檻;那你說:算不算「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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