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活動及廣告活動內容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
(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會商有關機關,對廣告活動之管理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B)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C)廣告活動內容,不得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D)廣告活動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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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8), B(567), C(427), D(8), E(0) #1718435

詳解 (共 5 筆)

#256687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34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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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813

兩岸條例
第34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在台廣告之許可及禁止行為)
  

        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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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923
補充兩岸條例裡完全沒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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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691

違反之罰則:


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
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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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545

∆陸廣告在台播放規定§34 →  X§89 10萬-50萬

   限制:  政治性目的宣傳

              違背法令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審議: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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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14417
未解鎖
播放廣告 ➡ 陸委會+行政院核定播放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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