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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6 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雖非公務員,但與甲共同犯罪,應論以與甲相同之收受賄賂罪
(B)乙非公務員,只能論以通常之罪刑
(C)乙既然不是公務員,不可能成立收受賄賂罪
(D)乙應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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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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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LO 研一下 (2019/09/15)
15.刑法第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純正身份犯),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A)乙雖非公務員,但與甲共同犯罪,應論以與甲相同之收受賄賂罪(O)>&.....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2F
陳柏憲 (2021/07/15)

此題如同下一題為超基本的觀念題,請改為簡單

13F
d9166876(已上榜) 大四上 (2021/11/01)

另外補充:

刑法第31條二項(不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普通之刑


舉例:與其朋友共同殺害甲之父親,則

成立殺害直系尊親長罪

成立普通殺人罪

14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6/09)
第 31 條
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共犯論。但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46 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