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如同下一題為超基本的觀念題,請改為簡單
另外補充:
刑法第31條二項(不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普通之刑。
舉例:甲與其朋友乙共同殺害甲之父親,則
→甲成立殺害直系尊親長罪。
→乙成立普通殺人罪。
46 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