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對於下列何等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未享有判斷餘地?
(A) 國家考試閱卷委員對於考生答題之評分
(B) 外審委員對於大學教師升等之學術能力評定
(C) 環保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
(D)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民眾違規停車罰鍰之決定
統計: A(540), B(129), C(593), D(2716), E(0) #326207
詳解 (共 9 筆)
判斷餘地是在適用構成要件上作判斷,通常在某些領域不准法院作判斷,而行政裁量是針對法律效果該如何發生。
1、判斷餘地之意義:係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作成行政決定時,由於法律之構成要件所採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無論在解釋上或涵攝上,均可能欠缺明確性。在此一情形之下,法院對於行政行為之審查產生相對性,即承認在特定範圍之內,法院無法加以審查,此即為所謂之「判斷餘地」。
2、判斷餘地的範圍:
(1)不可替代之決定(即「高度屬人性決定」):係指行政決定涉及高度屬人性之價值判斷,例如:國家考試評分(請參考釋字第319號)、學生學業評量(請參考釋字第382號)、公務人之人事考評(請參考釋字第491號)。
(2)獨立專家或委員會作成之評價決定: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決定,有時涉及有關文化、倫理、宗教之價值判斷,而牽涉主觀之價值判斷,為確保其客觀公正,法律如規定應由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之委員會進行獨立判斷決定,則法院應予以尊重,例如:大學教師升等之評審等。另行政事務的決定由具有獨立職權的委員會所為者,多半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法院原則上亦應尊重之,例如:公平會、NCC之決定等。
(3)預測性或評估性之決定:係指關於自然科學、環境生態、科技或經濟領域之決定,因其多少涉及「風險評估」,宜由行政機關作專業之決定,例如:「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就開發案對生態環境影響之預測。
(4)高度政策或計畫性決定:係指行政事務若牽涉高度政策性之決定或擬作行政計畫,其具有形成未來發展之作用,適合由行政部門來形成決定,例如:是否開放外籍勞工進入我國工作等。
(5)高度專業之技術性決定:例如:核能發電廠之設立許可,由於法院並無充分的配備,足以對於棘手的技術問題加以決定,故司法也應尊重行政部門的專業決定。
下列何者並非享有判斷餘地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A)兩個商標是否近似
(B)考試評分事項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評量
(D)由法律所設置之獨立合議制機關所判斷之事項
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1 年 - 原民四等-行政法#9288答案:A
BCD 司法院不入審查 A 司法介入審查(智慧財產法院)兩個商標是否近似:此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中的「經驗概念」,法院可以加以審查,行政機關不享有「判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