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不動產糾紛案件,何者非屬得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之?
(A)依土地法第 122 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
(B)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C)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D)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徵收補償費額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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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2), C(24), D(251), E(0) #1268747

詳解 (共 4 筆)

#1463071
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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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360

土地徵收條例

第22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

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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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077
(D)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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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723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2 條
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
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
四、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
五、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六、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
七、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住宅租賃爭議。
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
發給爭議。
十、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
議。
十一、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十二、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
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十三、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十四、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十五、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十六、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十七、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
圍合計不等於一之更正登記爭議。
十八、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
圍空白之更正登記及第三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逕為更正
登記爭議。
十九、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
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二十、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
建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二十一、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
明爭議。

二十二、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
權利爭議。
二十三、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土地總登記爭議。
二十四、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二十五、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時效取得地上
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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