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乙為滿 40 歲之原住民夫妻,因為無法生育而決定共同收養一個未滿 7 歲的非原住民小孩 A,並取得
原住民身分。2 年後,甲、乙再次收養另一位未滿 7 歲之非原住民小孩 B,B 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
(A)可以,因為甲、乙都是年滿 40 歲之原住民,共同收養未滿 7 歲之 B
(B)可以,因為 A 已有原住民身分
(C)不可以,因為甲、乙已經有一個小孩
(D)不可以,因為收養 A 尚未滿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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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7), C(616), D(25), E(0) #3034979
統計: A(225), B(17), C(616), D(25), E(0) #3034979
詳解 (共 8 筆)
#5699565
收養條件須原住民夫妻須無子女,題目已告知收養一名非原住民小孩,故第二個收養的非原住民小孩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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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037
《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
1.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2.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3.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4.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原住民身分法》第 9條
1.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2.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3.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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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390
原住民身分法§5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申請喪失),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條件1.被收養人未滿14+是漢人
條件2.收養人年滿40+是原住民+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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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601
「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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