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A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因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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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mmmmm 高三上 (2020/10/21)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 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 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 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3F DING 國一上 (2021/06/11)
補充採購法第103條所述各款之內容及期間 採購法第101條 第1項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判有期徒刑者➡️三年;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一年)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五年內未被刊登者➡️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