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何者不是拒絕證言的原因?
(A)與公務員職務有關
(B)因與當事人之間身分有關
(C)因職業上知悉他人秘密
(D)有關企業機密相關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7), B(204), C(112), D(132), E(0) #1523053
統計: A(397), B(204), C(112), D(132), E(0) #1523053
詳解 (共 6 筆)
#4573776
就上面法律百科來源來看,何者不是拒絕證言的原因:
(A)與公務員職務有關 →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
Ⅰ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除了妨礙國家利益以外應守秘密事項以外,不得拒絕允許證言)
(B)因與當事人之間身分有關 →證人與被告如果有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叔叔、姑姑、舅舅、阿姨)或二親等內姻親(配偶的兄弟姐妹)關係,都可以拒絕作證。
(C)因職業上知悉他人秘密 →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D)有關企業機密相關事項
7
0
#3111267
這題答案怪怪的。
行政訴訟法關於"得拒絕證言"規定在145和146條,按照146條第一項第一款,如有144條也就是"公務員"的話,也可以拒絕證言,所以答案不該是A。
B的敘述好像太籠統?而D是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的哪裡呢?
可能要麻煩您摩再求證和調整,謝謝。
3
0
#4573748
2
0
#1618569
求解
2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