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第 34 條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46.下列何者郵件,在郵局留存有副本,以為交寄郵件内容之證明? (A)明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