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何者非信託相關稅法所稱形式上之移轉?
(A)受託人與委託人間
(B)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C)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D)受託人與信託監察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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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280), C(271), D(1728), E(0) #3238376
統計: A(129), B(280), C(271), D(1728), E(0) #3238376
詳解 (共 6 筆)
#7596800
由於信託監察人在法律上的職責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監督受託人,雙方之間並不存在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名義移轉關係,因此不屬於稅法上所稱「形式上之移轉」的範疇。
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2,以及《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等信託稅法規定,以下特定對象之間的信託財產移轉,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形式上之移轉」(名義變更,不課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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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 受託人(信託成立或終止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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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受託人 ⇄ 新受託人(受託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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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 ➔ 受益人(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財產交付給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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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是形式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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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轉給受託人),稅法就已經針對該信託的「受益權」去評估並課徵過贈與稅或遺產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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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當信託期間屆滿或條件成就,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實際過戶」給受益人時,這只是實行當初信託契約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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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這在稅法上被視為一種將名義財產交付給真正主人的「形式上移轉」,不再重複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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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974
在信託相關稅法中,所謂的「形式上之移轉」(不課徵營業稅、所得稅、契稅或印花稅等)是指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人間因為管理、設立或變更而做的名義上轉移,本質上並非實質交易或所有權真正易主:
(A)受託人與委託人間:如信託成立或終止時財產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移轉。
(B)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如信託期滿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時的移轉。
(C)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因受託人變更而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新受託人。
(D)受託人與信託監察人間。受託人與信託監察人間:信託監察人僅為監督信託事務之執行,並非信託財產移轉的對象,因此無所謂形式上移轉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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