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與客戶簽訂之信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期限至少須一個月
(B)應載明委託人之責任
(C)應載明受託人之責任
(D)應載明投資標的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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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09), C(1355), D(119), E(0) #3238383
統計: A(101), B(109), C(1355), D(119), E(0) #3238383
詳解 (共 3 筆)
#6169940
信託業法第 19 條
1、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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