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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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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下列何項自由或權利,並非憲法所明白列舉,但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認受憲法本文第22 條所保障?
(A)婚姻自由
(B)生存權
(C)出版自由
(D)秘密通訊自由
公職◆憲法
-
94 年 - 9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3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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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1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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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ark Chen
大一上 (2011/05/17)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4 號
解 釋 文: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參照本院 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 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 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 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 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 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檢舉
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05/18)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4
檢舉
4F
林末日
高二上 (2015/05/22)
憲法所明白列舉
,但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認受憲法本文第22 條所保障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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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下列何項自由或權利,並非憲法所明白列舉,但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認受憲法本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