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下列何種工作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A)季節性工作
(B)短期性工作
(C)特定性工作
(D)有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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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4), C(10), D(93), E(0) #3892740
統計: A(8), B(24), C(10), D(93), E(0) #3892740
詳解 (共 3 筆)
#7372838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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