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可建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藥品為:
(A)醫師處方藥品
(B)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C)甲類成藥
(D)乙類成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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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08), B(116), C(6), D(6), E(0) #1740117

詳解 (共 3 筆)

#2891482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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