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有關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控制場址)之敘述,下 列何者錯誤?
(A)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公告為控制場址
(B)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
(C)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於六個 月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
(D)農業、衛生主管機關發現地面水體中之生物體內污染物質濃度偏高時應予保密,不得通知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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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 C(13), D(219), E(0) #330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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