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
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如另犯其他之罪,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46.依據中華民國96 年7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