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如果知悉疑有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如何處理?
(A)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B)將被害人移送至當地緊急庇護中心予以安置
(C)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D)將加害人以現行犯逮捕移送當地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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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97), B(301), C(645), D(114), E(0) #198225
統計: A(4297), B(301), C(645), D(114), E(0) #198225
詳解 (共 8 筆)
#595089
相關法條
| 第 8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 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
| 第 18 條 |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 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 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
| 第 16 條 |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 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 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 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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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31
知悉疑有家庭暴力情事,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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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159
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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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587
BCD各是依那一個法條,怎麼改才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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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85
此處主管機關是指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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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00
喔喔!我一直覺得跟內政部有關,經你這麼一說全部都明白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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