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及郵件處理規則)及交通安全常識(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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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 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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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KKUAN 小三上 (2019/01/08)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研二下 (2023/12/04)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12 條
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46.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