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因遭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之受害人,由於僱用人已盡監督義務,而無法對僱用人請求賠償者,法院得因其聲請,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情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其法律性質為:
(A)過失責任
(B)中間責任
(C)衡平責任
(D)絕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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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769), C(4343), D(129), E(0) #137521

詳解 (共 6 筆)

#114632

◎所謂衡平責任乃指「被害人」因加害人之侵害,因加害人無資力無法求償情況下,法律特別規定,對加害人有管理、監督能力之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以維護被害人權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200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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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60

民法§188(僱傭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推定過失中間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衡平責任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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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732
(補充) 利益平衡原則
行政程序法(修正日期:104年12月30日)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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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57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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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255
衡平責任其實跟中間責任是差不多的概念,只是衡平責任強調「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中間責任強調「僱用人的責任介於無過失責任與過失責任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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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38

不太懂?有人可以幫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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