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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我國刑法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行為人自首而受裁判者:
(A)仍依刑法規定判刑
(B)原則上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C)是否減刑由法官自由裁量
(D)原則上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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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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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凱徐 高三上 (2010/04/2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Jamie 高三下 (2016/08/02)

關於自首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 
(B)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裁判為已足 
(C)不得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D)自首,不問動機如何,亦不以犯罪後即時投案為要件

 104 年 - 104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學緒論#34539答案:C

自首: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

A.發覺:"限定  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現(路人發現不算)。

1.有偵查權之公務員  "還沒有發現"2.有偵查權之公務員  "發現了,但不知道犯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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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SYL 高三下 (2016/11/21)
刑法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11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12/22)
對自首特別規定舉例: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行賄之處罰)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46.我國刑法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行為人自首而受裁判者:(A)仍依刑法規定判刑(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