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有關包裏退回原寄郵局之情形,下列何者敘述有誤?
(A)經依寄件人於包裏上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投遞者
(B)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未能遞交
(C)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
(D)國内包裏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 予答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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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84), C(213), D(962), E(0) #1594795
統計: A(68), B(84), C(213), D(962), E(0) #1594795
詳解 (共 6 筆)
#5909469
新法規
第61條已經沒有第四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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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809
61條
第一項
國內
包裹
經招領或
通知逾
15日
仍無法聯絡或
妥交
收件人,
其包裹
單據或封面上
指定退回、
未指定
處理方式或
指定有矛盾者,
均應退回
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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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國內
包裹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退回
原寄郵局:
一、
經依
寄件人在
包裹
本件或單據上
填註之請求
辦理,
仍未能遞交者。
二、
經詢
寄件人
依其答復辦理,
仍未能遞交者。
三、
寄件人之
請求或答復
不合規定者。
第三項
進口
國際
包裹,
無法遞交
收件人者,依
寄件人
於「包裹發遞單」上
指定事項辦理
仍無法遞交
收件人時,應將
包裹連同
相關單式
一併退回
原寄之
國外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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