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某藥廠領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經衛生福利部認定其售價顯不合理,得以下列何種方式處 置?
(A)撤銷該藥物許可證
(B)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
(C)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裁定合理價格給付
(D)中止該藥物許可證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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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4295), C(1078), D(84), E(0) #1155330

詳解 (共 6 筆)

#2349932

別人的比較、比較便宜你缺貨

所以我要跟別人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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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048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並發給許可證: 一、新申請人取得經查驗登記許可為罕見疾病藥物之權利人授權同意。 二、具相同適應症且本質類似之罕見疾病藥物之新申請案,其安全性或有效性確優於已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 三、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物之需求。 四、罕見疾病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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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812

第十八條所指不受「前一項規定之限制」如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 17 條

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十

年。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查驗登記之申請,應不予受

理。

前項罕見疾病藥物於十年期滿後仍須製造或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展延期間,同類藥物得申請中央

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再

列屬罕見疾病藥物者,其許可證之展延,適用藥事法有關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之所有人,除因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應於許可證

有效期間內持續供應罕見疾病藥物;於特許時間內擬停止製造或輸入罕見

疾病藥物者,應於停止日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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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4090

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特許保障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不得受理其他同類 罕見疾病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
(A)取得權利人授權同意
(B)新申請案之藥品價格較低
(C)新申請案之安全性及有效性明確優於已許可者
(D)持有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物

 

價錢不合理才可以 價格較低不行!!!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97 年 - 097-1-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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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8024

感覺可以改成

你的比較、價格獅子大開口,又缺貨

還不如改進其他人的貨


謝謝各位阿摩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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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950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 17 條

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查驗登記之申請,應不予受理。

前項罕見疾病藥物於十年期滿後仍須製造或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展延期間,同類藥物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再列屬罕見疾病藥物者,其許可證之展延,適用藥事法有關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之所有人,除因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持續供應罕見疾病藥物;於特許時間內擬停止製造或輸入罕見疾病藥物者,應於停止日前個月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並發給許可證:

  1. 新申請人取得經查驗登記許可為罕見疾病藥物之權利人授權同意。
  2. 具相同適應症且本質類似之罕見疾病藥物之新申請案,其安全性或有效性確優於已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
  3. 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物之需求。
  4. 罕見疾病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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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9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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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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