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為推廣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修正提高其高度範圍,得不受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之限 制。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高度在幾公尺以下者,其面積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 工篇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之限制
(A)3公尺以下
(B)2公尺以下
(C)1.5公尺以下
(D)2.5公尺以下。 110建築製圖應用甲4-3(序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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