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行為若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
(A)該行為無效
(B)該行為得撤銷
(C)該行為之所得即為公司之所得
(D)股東會得以決議行使歸入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7), B(711), C(302), D(1738), E(0) #188026
統計: A(957), B(711), C(302), D(1738), E(0) #188026
詳解 (共 5 筆)
#148488
公司法第209條第五項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
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110
0
#501144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行為若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
(A)該行為無效
(B)該行為得撤銷
(C)該行為之所得即為公司之所得
(D)股東會得以決議行使歸入權
~解析 :
公司法第209條 ( 董事競業之禁止與公司歸入權 ) ← 此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1年者,不在此限。
(A)該行為無效
(B)該行為得撤銷
(C)該行為之所得即為公司之所得
(D)股東會得以決議行使歸入權
~解析 :
公司法第209條 ( 董事競業之禁止與公司歸入權 ) ← 此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1年者,不在此限。
29
0
#501146
~精修 (一) :
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與公司之歸入權 :
一、「董事」之「競業禁止」: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乃有關「董事」能否與「公司競爭營業」之規定,必須「得到」公司「多數股東」之「同意」,「董事」才能為「自己」或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二、「公司」之「歸入權」: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五項規定,董事違反該條第一項董事競業禁止之規定,而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時,股東會得自該所得產生後 1年內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此舉將使「董事」無法保有「非法競業所得之利益」。
[ 資料來源 : 聯晟法律網 ]
16
2
#472090
難怪大家都想當董事...抓到也只是還給公司就好了...時效還只有1年而已...
6
3
#3313938
董事拿出去違反競業許可,股東搶回來放公司。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