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7), B(103), C(59), D(606), E(0) #189549
統計: A(207), B(103), C(59), D(606), E(0) #189549
詳解 (共 3 筆)
#156379
| 第 209 條 |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 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競業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 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歸入權 |
16
0
#150991
公司法209條
4
0
#231906
董事未經許可兼任其他公司董事之行為並非無效
一、查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同條第三項並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
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據此,董事兼任其他公司董事時,如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倘若未取得股東會
許可,股東會可經決議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兼營業務所得,作為公司所得,惟兼任其
他公司董事之行為並非無效,對於董事職權之行使應無影響。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同條第三項並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
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據此,董事兼任其他公司董事時,如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倘若未取得股東會
許可,股東會可經決議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兼營業務所得,作為公司所得,惟兼任其
他公司董事之行為並非無效,對於董事職權之行使應無影響。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