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下列關於[ 指謫傳述誹謗事項 ] 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指摘傳述誹謗事項之人,若無法證明所言為真,即應受刑法制裁
(B)凡指摘傳述誹謗事項之人,即屬侵害他人權益,應受刑法制裁
(C)於此類案件,原告無須就指摘傳述誹謗事項之人是否有誹謗故意負舉證責任
(D)指摘傳述誹謗事項之人,若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傳述之內容為真,即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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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299), C(326), D(4705), E(1) #189557
統計: A(335), B(299), C(326), D(4705), E(1) #189557
詳解 (共 10 筆)
#569076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在509號中闡明: 一、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敘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 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使能免於刑責。 二、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 刑責處罰(善意推定原則),亦不得以此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 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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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092
5樓您好
J530「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如果揭發名人有小三,只要有「相當理由」確信,即不能論以毀謗罪,所以更別說能「證明」是真實者,當然也不能論毀謗罪!
舉老師上課的例子
A住在motel的對面,A常看到B名人帶著不知名女子進motel,即到處跟別人說B有小三,但事實證明B只是跟不知名女子在裡面純開會,那也不能論A毀謗罪,因A有相當理由認為進去motel必定有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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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654
因為就算無法證明所言為真(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是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者(被告誹謗的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不受刑罰制裁)。 以這段釋字文,套上樓上7f舉的例子。 用這樣想,a選項就不正確喔。 我是這樣解讀的,不知對不對。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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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973
所以說揭發某某名人有小三之類的事...雖能證明是真實者,還是要罰囉?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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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426
請問A跟B選項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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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39
??? 還請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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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500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者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不受刑罰制裁,而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法院亦有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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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613
請問A跟B選項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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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196
還是不明白A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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