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民國92年起,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任期的說明,何者正確:
(A)得連任一次
(B)得連任二次
(C)連任並無限制
(D)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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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 B(33), C(280), D(3939), E(0) #189566

詳解 (共 4 筆)

#467676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第 2 項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第 3 項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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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217

補充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得連任"見解:

連任與再任不同,故大法官任期雖於憲法明文不得連任,惟離任後再回任則無連任之問題。

--->應用行政學知識:行政弊病的官大學問大

       應用法律解釋知識:文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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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669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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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4816
請問大大們為什麼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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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7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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