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何種行為無暴利行為之適用:
(A)債權行為
(B)物權行為
(C)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D)身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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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54), C(481), D(9278), E(1) #189649

詳解 (共 10 筆)

#428052
暴利行為: 指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而其行為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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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92

民法第 74 條第 1 項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換言之,債權物權行為都涉及財產上法律行為,
而身分行為涉及公益或第三人利益,當然無暴利行為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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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657
身分行為之撤銷無暴利行為之適用 ,僅針對...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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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2286


暴利行為,指財產上之給付或給付之約定,乃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 後面可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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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6840

暴利行為應可應用在各項法律行為,惟多以與財產有關的債權及物權行為,身分行為則無見案例,可參考下列案例:

http://www.taiwan-investigate.com.tw/news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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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07
裁判字號:
28年上字第107號
案由摘要: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4 條  ( 19.12.26 ) 
民法 第 74 條  ( 71.01.04 ) 
要旨:
法院依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法律行為,不僅須行為人有利用 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須該法律行 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客 觀事實,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之,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兩願離婚契約 ,並未使被上訴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自無依同條第一項撤 銷之餘地,原審竟認上訴人乘被上訴人之輕率與無經驗,而為不公平之法 律行為,援用同條項之規定,將該兩願離婚契約撤銷,於法顯有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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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2273

還是看不懂題目...找資料來(勞動契約法)


第5條(暴利行為)


  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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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654
所以暴利行為適用於財產方面之契約無效。那如果騙你解除親子關係的契約?知道是無效,可是不知如何解釋,希望大大們解惑(•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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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2281

有人會嗎 ?  有沒有白話意思 ? 

例如 , 離婚可以適用暴利行為或離婚不可以適用暴利行為 ?

例如 , 買賣一間房屋可以適用暴利行為或不可以適用暴利行為 ?

例如, 交付一台電視機可以適用暴利行為或不可以適用暴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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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2264


題目是什麼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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