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A)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
(B)法規與其他法規內容矛盾者
(C)法規解釋上發生重大爭議者
(D)法規有窒礙難行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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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8), B(409), C(316), D(710), E(1) #189654
統計: A(5968), B(409), C(316), D(710), E(1) #189654
詳解 (共 7 筆)
#356591
中標法第二十一條(廢止之情形)
|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
|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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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654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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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811
感謝前面兩位的回答,但我也想知道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懇請各方高人指點,我的想法如下:
(B)未必廢止,可能依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新舊法或因位階不同處理,例如司法院人數憲增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雖有矛盾,但依據法位階而以憲法優先。
(C)應該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錯誤)
(D)若滯礙難行,應該會先由行政院院長經總統同意提出覆議案,如果失敗,也是只得施行。(錯誤)
不知道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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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742
中標法第二十一條(廢止之情形)
|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
|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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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269
to3F
行政院院長經總統同意提出覆議案---這是在公布施行前喔....所以已施行法規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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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54
哎,廢止和修正總是記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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