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受僱者於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那些法律責任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
(A)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B)受僱者受有所害,由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C)若受僱人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地方主管機關可對雇主處以罰鍰
(D)受僱者受有損害,地方主管機關可對雇主處以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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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52), C(56), D(1135), E(0) #189644
統計: A(45), B(152), C(56), D(1135), E(0) #189644
詳解 (共 3 筆)
#496484
(B)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D)僅限「罰鍰」,第三十八條(罰則)、第三十八條之一(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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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781
亦可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和27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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