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驅逐出境主要係針對外國人所執行之何種法律效果?
(A)自由刑
(B)保安處分
(C)保護管束
(D)禁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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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1232), C(44), D(71), E(0) #189553
統計: A(215), B(1232), C(44), D(71), E(0) #189553
詳解 (共 6 筆)
#221295
刑法 第 95 條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在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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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61
驅逐出境主要係針對外國人所執行之何種法律效果?
(A)自由刑
(B)保安處分
(C)保護管束
(D)禁戒處分
~解析 :
⊙刑法第95條 ( 驅逐出境處分 )← 第一二章「保安處分」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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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259
補充:
保護管束
應保護管束-假釋、緩刑
得保護管束-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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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75
~精修 (一) :
「保安處分」 :
一、某些人犯罪,經司法審判後縱然處以刑罰後,亦無法令其改善,不得不採用另外的「保護安全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能適應於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此種改善效果的措施,就是「保安處分」。
二、「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 :
(一) 未滿18歲人 →「感化教育」。
(二) 精神狀態未健全人 →「監護」。
(三) 吸食毒品人 →「禁戒」。
(四) 酗酒而犯罪人 →「禁戒」。
(五) 犯傳染花柳病罪 →「強制治療」。
(六 )對於外國人 →「驅逐出境」。
三、本來這個保安處分宣告之目的(效果)為達成考量被執行人之情況,有的應該在有期徒刑執行前先執行保安處分,也有的是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或者是在赦免後才開始執行者。茲分項列述如下:
(一) 被宣告保安處分者,會「先」執行「保安處分」而「刑罰」在其「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
1、感化教育處分:
因為「未滿14歲人」而「刑罰不處罰」者,可以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由國家專責單位施以「感化教育」。(刑法第86條第一項)。
2、禁戒處分情形有二:
(1) 吸食毒品者:
犯吸食、施打或使用毒品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如勒戒所
等,施以禁戒(刑法第88條)。
(2) 酗酒者:
禁戒處分目的在於迅速執行,為使行為人禁絕酒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禁戒。
3、強制治療處分:
犯第285條之罪(傳染花柳病麻瘋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以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如醫療所等),接受強制治療。(刑法第91條第二項)
4、監護處分:
心神喪失人因其無刑罰之感應性,故在刑法第19條第一項中明定其行為不罰,但是任其自由行為者,恐有危害他人之虞。故依法官之認定,必要情形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刑法第87條第二項)
5、強制工作:
遊蕩成習,遊手好閒之輩即不務正業,又沒有一技之長,只得藉竊盜、強盜、欺詐等不法手段取財,危害社會安良秩序,惟有教導其謀生技能、習於工作習慣,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第二項)
另外,被宣告保安處分的人,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
1、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 :
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施於感化教育(刑法第86條第二項)。
2、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 :
依刑法第19條第二項或第20條而減輕其刑者,為防再犯及防其後患計,亦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設施以監護。(刑法第87條第二項)。
[ 資料來源 : 聯晟法網 ]
「保安處分」 :
一、某些人犯罪,經司法審判後縱然處以刑罰後,亦無法令其改善,不得不採用另外的「保護安全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能適應於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此種改善效果的措施,就是「保安處分」。
二、「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 :
(一) 未滿18歲人 →「感化教育」。
(二) 精神狀態未健全人 →「監護」。
(三) 吸食毒品人 →「禁戒」。
(四) 酗酒而犯罪人 →「禁戒」。
(五) 犯傳染花柳病罪 →「強制治療」。
(六 )對於外國人 →「驅逐出境」。
三、本來這個保安處分宣告之目的(效果)為達成考量被執行人之情況,有的應該在有期徒刑執行前先執行保安處分,也有的是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或者是在赦免後才開始執行者。茲分項列述如下:
(一) 被宣告保安處分者,會「先」執行「保安處分」而「刑罰」在其「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
1、感化教育處分:
因為「未滿14歲人」而「刑罰不處罰」者,可以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由國家專責單位施以「感化教育」。(刑法第86條第一項)。
2、禁戒處分情形有二:
(1) 吸食毒品者:
犯吸食、施打或使用毒品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如勒戒所
等,施以禁戒(刑法第88條)。
(2) 酗酒者:
禁戒處分目的在於迅速執行,為使行為人禁絕酒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禁戒。
3、強制治療處分:
犯第285條之罪(傳染花柳病麻瘋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以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如醫療所等),接受強制治療。(刑法第91條第二項)
4、監護處分:
心神喪失人因其無刑罰之感應性,故在刑法第19條第一項中明定其行為不罰,但是任其自由行為者,恐有危害他人之虞。故依法官之認定,必要情形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刑法第87條第二項)
5、強制工作:
遊蕩成習,遊手好閒之輩即不務正業,又沒有一技之長,只得藉竊盜、強盜、欺詐等不法手段取財,危害社會安良秩序,惟有教導其謀生技能、習於工作習慣,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第二項)
另外,被宣告保安處分的人,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
1、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 :
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施於感化教育(刑法第86條第二項)。
2、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 :
依刑法第19條第二項或第20條而減輕其刑者,為防再犯及防其後患計,亦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設施以監護。(刑法第87條第二項)。
[ 資料來源 : 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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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07
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能適應於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此種改善效果的措施,就是保安處分。
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
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
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
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
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
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
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
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
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
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
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
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
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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