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民族之間的關係,何者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並無規定:
(A)國家語言的統一
(B)維護各民族的語言
(C)尊重各民族的意願
(D)肯定各民族的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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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73), B(147), C(141), D(296), E(0) #189554
統計: A(11673), B(147), C(141), D(296), E(0) #189554
詳解 (共 1 筆)
#467914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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