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制憲、修憲之敘述,何者不合民主憲政原理:
(A)憲法制定權應能隨時發動,不受既存憲法的拘束
(B)一定是建立新國家的時候才能制憲
(C)修憲的結果應該經由國民主權做最後決定
(D)修憲權是從屬於憲法制定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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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1), B(2908), C(119), D(64), E(0) #189555
統計: A(1161), B(2908), C(119), D(64), E(0) #189555
詳解 (共 10 筆)
#643612
剛性憲法的意思不是這樣吧,只是比較上難易度問題並不是不應隨時發動喔
所謂剛性憲法是指修改憲法的程序較法律困難,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也不同於普通法律者
A選項查了一下【參自國改研究報告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2/CL-R-092-052.htm】
其中一段:
綜觀憲法學者的意見,所謂「修憲」,基本上必須維持三項要件;(一)遵守既存憲法所訂的修憲程序、(二)僅得為「部分(條文)修訂」、以及(三)修訂的內容亦不得逾越憲法基本精神所構成的「修憲界限」。相對而言,若出現(一)憲法變遷的程序脫逸既存憲法規範、(二)「全部(條文)修訂」、(三)修憲結果已脫逸「修憲界限」的實質規範等任一情形,則均屬事實上的制憲行為。惟何者構成「修憲界限」的具體內容並無定論,同時,若既存憲法中並無「禁止修改(條文)規範」的規定,理論上亦不應排除「全部(條文)修訂」的可能性,較不具爭議性的條件僅餘「是否遵守既存憲法所訂的修憲程序」耳。因而,有學者就明確指出:「制憲是政治行為,屬於超實定法的範疇,不受既存憲法的規範;修憲是法律行為,必須依憲法所訂程序為之。」
還有這題並沒錯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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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016
一個既存國家的原有憲法,或已經被廢棄,或難以適應國家社會情勢的變遷,而必須重新制定新憲法。如法國第三共和憲法(1870)的廢棄,而制定由第四共和憲法(1946)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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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59
修憲權是從屬於憲法制定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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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55
我國憲法是剛性憲法~不應隨時發動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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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020
因為題目問「不合」(A)不論是剛性還是柔性,如果有發現不合時代的條文都能修啊,除了界線以外沒限制(B)錯,除了建立新國家以外我也可以全部砍掉重練(C)(D)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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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676
(B)一定是建立新國家的時候才能制憲
法國有第一共和~~第四共和時期,每一次都是重新制憲。
這樣答不知道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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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841
A選項,其實你想一下,如果在位者訂了一些不合乎公平正義的憲法後,在禁止人們修改憲法,或控制大法官.....所以這選項肯定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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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495
最佳解沒有錯,他是在回答A的問題,憲法僅指出國家應有的努力方向,尚【不發生直接拘束】國家公權力之法效用的【方針條款】。但有修憲界限
當然憲法制定權應能隨時發動,不受既存憲法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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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81
修憲要受既存憲法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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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346
增修條文來解釋B
憲法增修條文非建國時定的
故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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