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非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主體?
(A)臺北市議會
(B)經濟部
(C)行政院
(D)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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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8), B(2660), C(376), D(678), E(0) #2517334
統計: A(808), B(2660), C(376), D(678), E(0) #2517334
詳解 (共 8 筆)
#4578428
經濟部,應轉由上級機關行政院層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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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419
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第 9 條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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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099
正確答案為 (B) 經濟部。
法律依據與解析
現行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審判)之規範,已適用《憲法訴訟法》(承接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各選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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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經濟部(非聲請主體 / 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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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如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始具備機關聲請之資格。經濟部屬於行政院轄下的二級部會,並非獨立之「國家最高機關」,若有憲法爭議或疑義,須層報由最高機關(行政院)聲請,不得以經濟部名義獨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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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臺北市議會(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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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如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於行使職權,就辦理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委辦事項,認為法律與憲法抵觸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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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院(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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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院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屬《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之國家最高機關,於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或適用法律發生憲法疑義時,得為聲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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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人民(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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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即人民聲請憲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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