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下列關於刑法瀆職罪之陳述,何者為是?
(A)公務員只有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方構成瀆職罪
(B)未為公務員之人,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但於為公務員後而不履行,並不構 成準受賄罪
(C)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 利益,不管是否因而獲得利益,均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D)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仍構成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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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DA 高三下 (2018/11/30)
第121條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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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上 (2022/06/2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注意條文:
§121不違背職務,只罰公務員,不罰行賄
§122違背職務,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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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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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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